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名***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412号之三 申请人:北京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215号万隆汇洋市场35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西。 法定代表人:***。 北京名***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2)京0111民初9412号、(2022)京0111民初9412号之一保全裁定书:1、冻结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账户为X内的存款X元;2、冻结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账户为X内的存款X元。申请人北京名***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撤诉,并提交解封申请称被申请人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于2023年1月18日将全部欠付货款付清,故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旭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账户为X内的存款X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账户为X内的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