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财保68号
申请人: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大围河乡东洋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奉先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206225.45元,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06225.4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803130181820230000004)做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奉先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206225.45元。
保全费1551.13元,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自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