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财保26号
申请人:北京**德坤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西石府村良吕路东侧。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德坤汽车修理厂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奉先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内存款2467839.45元。
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奉先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内存款2467839.45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德坤汽车修理厂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