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5053号
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新镇镇四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