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645号
申请人: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大围河乡东洋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做出(2023)京0111财保70号裁定书,冻结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号为XX账户中的存款293761.2元。2023年5月9日,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曙光盛通线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账户中的存款29376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舒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