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8261号
原告:***,女,201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父),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焦 岗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