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三小学与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3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三小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育红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梅,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华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小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峰,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三小学因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民终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三小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文君
审判员 任来权
审判员 武丽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格苏
书记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