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特1724号
申请人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5817617985。
法定代表人白三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华澳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117216454E。
法定代表人郭小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全,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1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380.8元。如按期履行,申请人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逾期,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友
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380.8元,并从2021年9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苏耀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