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02民初494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友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