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苏,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朱坝居委会173号。
诉讼代表人:郭兴新,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3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朱佩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苏,被上诉人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朱 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桂琴
书 记 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