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朱坝居委会173号。
诉讼代表人:郭兴新,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瑜,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旭,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3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春丽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被上诉人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瑜、陆继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春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竹君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