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13民初4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朱坝居委会173号。
法定代表人:赵可往,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方工人工资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至10月我方为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洪泽区技校的女生宿舍楼工程中提供木工劳务。截止工程结算止,德力公司一直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目前尚欠工人工资总额189588元(梁某某20000元、张某某20000元、张某某19588元、***20000元、章熙军20000元、章成兄20000元、屠红梅20000元、梁娟10000元、郑兴东30000元、章昕10000元),在德力公司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将我方工人工资列为普通债权,与事实不符,为保护我方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决如诉。
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管理人已经对原告债权进行了确认,但管理人认为不应当享有优先权,因为根据申报材料过程中原告提及的证据无法证明系劳务工资,是否存在优先权由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7年9月21日与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女生宿舍工程施工合同(木工),约定由原告***承包洪泽区技校的女生宿舍楼工程中的木工部分。原告于2018年4月至10月完成项目后,被告于2020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女生宿舍楼工程结算单,载明:“***木工工资,2018-2019年合计工资479988元整,截止到2020年2月3日已付工资290400元整,下欠金额189588元”,并加盖公司公章。2021年9月17日,本院受理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2021)苏0813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后原告向被告的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被管理人认定为普通债权,原告对该认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女生宿舍工程施工合同(木工)、女生宿舍楼工程结算单、2018年4月至10月考勤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属于优先债权?
原、被告之间为用人单位即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一次性工作洪泽区技校的女生宿舍楼工程中的木工部分交给原告,双方订立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给原告,因此,原告所诉债权性质为劳务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本条解释体现了对劳动者的普遍保护,而保护劳动者是现代破产法的一般原则,考虑到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其性质为劳动性报酬,而并未区分劳动者的身份是正式员工还是短期工或者是提供劳务的人员,所以只要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债权,劳动者均应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劳务报酬债权,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对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89588元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9,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2×××1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高洪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张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