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3民初255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朱坝居委会173号。
法定代表人:赵可往,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3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洪泽技校女生宿舍楼的承包人,因工程需要向案外人邵永志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对该笔款项做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替被告偿还的该笔借款,随后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30万元,用于技校工地资金周转。借款人:法人:赵可往2018年4月10日”并加盖了公司印章,现该工程已经结束,但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偿还了借款,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进行追偿,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款项,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保护公民利益不受损失,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决如诉。
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案由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要求原告明确该30万元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涉及追偿权事项,原告应当提供之前的由被告参与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中的担保人身份以及原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如果该30万元是依据2018年4月10日的借条发生,则应当提供2018年4月10日的银行流水,提请法庭注意原告主张的款项一笔7万元、一笔18万元,时间分别为2018年9月23日以及2019年2月4日,本案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在时间上有冲突,要求原告作出合理性解释。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被告因工程需要,向案外人邵永志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向邵永志出具借条。因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冻结,邵永志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可往账户转款30万,赵可往又取出18000元交还给邵永志。2019年原告***作为担保人,在被告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替被告偿还了债务,并将借条交给赵可往。赵可往以公司名义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本金为30万,日期仍然沿用原本借条的日期,即2018年4月10日。赵可往在法人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可往庭后陈述:当时是公司着急用钱,找邵永志借钱,借了30万元,***做的担保。当时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邵永志打了30万元到我卡上,我又从农行取了18000元的现金给邵永志,***也知道这个事情。后来我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因为利息太高,还不上了,邵永志找了担保人,***就替我还了。大约在2019年的时候,***将本金还清了,把原来的借条给了我,我当面撕掉,又给***重新出具了一张原来本金的借条,***具体还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可往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为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被告债务的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为被告偿还了借款。现原告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代偿金额,因原告仅能提供2018年9月23日转账给邵永志7万元,以及2019年2月4日转账给邵永志18万元,剩余款项未能提供还款记录。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代偿金额为25万元,原告***可就25万元向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对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483元,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54,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2×××6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高洪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张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