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317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朱从荣,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勤,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技工学校,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微山湖路**。
法定代表人:成群星,该学校校长。
第三人:赵可往,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第三人: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朱坝居委会**。
诉讼代表人: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从荣诉被告淮安市洪泽区技工学校、第三人赵可往、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从荣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从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76元,减半收取10238元,由原告**、***、朱从荣负担。
审 判 员 高洪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