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赵可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1)苏0813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400000元,此款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365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轮候多轮冻结,余额较小,没有执行价值,冻结时间2021年7月15日。本案在淮安市××技工学校扣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410000元,扣留时间2021年8月3日,但该工程款暂未达到支付条件且本案扣留属轮候,次序靠后,本案无法在工程款中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结合被执行人在我院的其他执行案件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移送被执行人破产审查,2021年9月18日,本院以(2021)苏0813破28号破产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表示意见。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4036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162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章熙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婕
书 记 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