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酱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扈景荃,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邵阳兴昂银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铜铃西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兴昂银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丕 易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周 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海韵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