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民终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61号湘桂黔建材城内3号市场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宝庆东路酱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丰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湘050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诚丰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工程款债务已转移至第三人,**公司不承担支付工程余款的责任,且有部分工程款应作为质保金扣留,无须支付,**公司并未逾期付款,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诚丰建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依法驳回上诉。 诚丰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525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8日起按本金4525909元计息,按年利率15.4%付息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2、判令*****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诚丰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其开发的六号院及原生谷建设工程发包给诚丰公司建设施工,2017年7月18日,诚丰公司与**公司就已经完工的部分达成了《**集团六号院及原生谷工程施工结算遗留问题处理认定表》,其中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处理意见约定如下:1、付款方式:总欠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签订《**集团六号院及原生谷工程进行工程施工结算遗留问题处理认定表》后5天内支付500万元,第二次在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第三次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注明:如**集团未按此计划支付工程款,按2分月息计算未按期付款的利息)……。诚丰公司在施工单位落款处加***,**公司在建设单位落款处加***,案外人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咨询公司落款处加***,第三人在见证单位落款处加***。上述协议签订后,涉案项目未完工的部分由诚丰公司与第三人直接对接,诚丰公司与第三人另行达成了协议,现诚丰公司与第三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已经全部竣工,案涉项目质保金由第三人预留,并已经退还给了诚丰公司。2018年11月20日,**公司向湖南省***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发出《承诺函》,载明:……现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项目公司为**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原六号院、原生谷、地下车库施工方诚丰公司剩余工程款、质保金、施工保证金材料款合计9525909元,完成支付后构成**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的负债,在后续项目公司归还**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一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入、利润分配等)时予以扣除。2017年8月24日,**公司账户向诚丰公司付款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公司账户向诚丰公司付款200万元,2017年12月15日,**公司账户向诚丰公司付款200万元,2018年6月15日,**公司账户向诚丰公司付款110万元,2019年9月12日,**公司账户向诚丰公司付款50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310万元。 另查明,***、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地产有限公司达成了《******园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即本案第三人,约定**公司将在建工程以资产转让的方式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后,由第三人承担偿还甲方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欠款(工程欠款总计不超过3465.21万元)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在承接工程建设单位的欠款后,构成**公司对第三人的负债,该负债在后续第三人归还双方股东投入时予以按实扣除。一审庭审中,**公司与第三人一致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由**公司转至第三人名下,由第三人享有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诚丰公司,诚丰公司完成了部分工程后,双方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了《**集团六号院及原生谷工程进行工程施工结算遗留问题处理认定表》,对已经完工的部分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诚丰公司、**公司、*****公司以及案外人均在上述认定表上加***予以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辩称该认定表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对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园项目工程款代付代扣的承诺函》可以看出,截止至2018年11月20日,**公司认可其尚欠诚丰公司工程款、质保金、施工保证金材料款合计9525909元,而在2018年11月20日后,**公司仅付款500万元,尚欠452590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应予支付,至于**公司辩称债务已经转移给第三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司还辩称需扣除原生谷水费27750元,其未提交证据,不予采信,**公司还辩称应扣留质保金,根据《**集团六号院及原生谷工程施工结算遗留问题处理认定表》的约定,**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涉款项,且案涉工程款为进度款,而案涉工程的质保金已经由第三人进行了处分,因此,本案中,**公司主张扣除质保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公司还辩称诚丰公司未开具发票,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至于利息,诚丰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而**公司主张无须支付利息,即使需要支付利息,也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双方在《**集团六号院及原生谷工程施工结算遗留问题处理认定表》中的约定,逾期付款月利率为2%,双方约定的违约计算方法过高,诚丰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依据不足,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公司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2%为基准(2019年10月公布),加计50%为其损失标准,以不超过损失的30%计算,即年利率8.19%(4.2%×1.5×1.3),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诚丰公司主张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按照《******园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的约定,第三人应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总计不超过3465.21万元),现案涉工程的权利已经由**公司转给第三人,且第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承担超过约定的责任,因此,诚丰公司主张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25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8.19%计算,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湖南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工程款支付主体如何认定;2、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如何计算。关于工程款支付主体的问题,本案案涉工程由**公司发包给诚丰公司,在完成部分施工后,**公司与诚丰公司做了阶段性结算,并将案涉工程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未完工部分则由诚丰公司和第三人*****公司重新签订协议进行施工。因**公司与诚丰公司之间的阶段性结算真实有效,**公司应根据该协议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公司主张因案涉工程的合作开发进度以及资产转移,工程款支付责任一并转移给了第三人,但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交诚丰公司同意债务转移的依据,因此,**公司仍是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主体。同时根据《******园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的约定,第三人应当对工程欠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的问题,因案涉工程款债务并未转移,**公司应按照《**集团六号院及原生谷工程进行工程施工结算遗留问题处理认定表》的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公司主张应按照原合同付款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但双方所做的结算已变更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并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公司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结算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一审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调整至年利率8.19%进行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7元,由上诉人**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