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3执保1号
申请人:内蒙古天恒永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内蒙古天恒永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天恒永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683530元的保全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天恒永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注:需续行冻结财产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续行冻结申请书,逾期申请的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