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3民初24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蒙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3元,减半收取5318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乔 睿
审判员 樊 莉
审判员 庆达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