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818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代理人赵某,系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杭锦旗2016年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恒益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乌尼尔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雅汉
书 记 员 郭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