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21民初437号
原告:佛冈县迳头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广东省佛冈县迳头镇迳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8210073089487。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活,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726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3号30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1729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润新能源(清远佛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通庆街2号二楼北侧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MA53DB5P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冈县迳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清远佛冈)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佛冈县迳头镇人民政府以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清远佛冈)有限公司充分协商、初步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县迳头镇人民政府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冈县迳头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佛冈县迳头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禤佰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