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民初5970号
原告: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杰,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快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永怀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吴传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炳谣,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快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3元(原告已预交28683元),减半收取1434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641.5元,由原告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才国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人民陪审员 冯学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