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800号
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路翡翠城花园30号楼南门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1998号开***四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新2**省道与纬八路交界。
法定代表人:高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其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