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800号-2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路翡翠城花园30号楼南门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新2**省道与纬八路交界。 法定代表人:高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按***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580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经十五路西侧,纬七路北侧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和位于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经十五路西侧、纬七路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淮安区不动产权第0006575号,查封金额15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本院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松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西侧,纬七路北侧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和位于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经十五路西侧、纬七路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淮安区不动产权第0006575号,查封金额15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