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财保185号
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快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永怀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坐落在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永怀路49号的厂房。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快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坐落在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永怀路49号的厂房,价值280万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