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602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邦晖环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漳劳仲案字(2016)181号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邦晖环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邦晖环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邦晖环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成刚
代理审判员 郑亚池
代理审判员 于振湖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晓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