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九房村村民委员会、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古寨村村民委员会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特13号
申请人:江苏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集镇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科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九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九房村。
法定代表人:苏龙玉,该村村长。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古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古寨村。
法定代表人:朱从尚,该村村长。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银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银猫村。
法定代表人:朱士艮,该村村长。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方海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九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九房村委员)、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古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古寨村委员)、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银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银猫村委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方海建筑公司称: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淮仲裁字第0169号裁决应予撤销,本案申请撤销仲裁的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淮安仲裁委员会就本案无权仲裁。1、本案所涉建筑工程合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仲裁委却对所谓的“实际施工人”以40套房屋折抵工程款的事实进行了确认;2、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庭却对案外人是否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审理,案外人以房屋折抵工程款行为与本案申请人主张工程款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案外人可以越过承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应该另案处理;二、仲裁委所仲裁的事项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也有约定案外人不能列为当事人进行仲裁,本案也不存在实际施工人,如果案外人认为申请人欠其劳务费用,可以另案起诉;三、本案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没有经过鉴定,可能存在伪造。被申请人在仲裁委提交的“江苏方海与左剑签订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工程分包协议书”、“五标抵扣明细及房屋抵扣收据”均存在伪造,但是仲裁委没有对此进行鉴定。
被申请人九房村委员、古寨村委员、银猫村委会共同称:一、我方与申请人之间签订了仲裁条款,仲裁委是根据仲裁条款裁决,属于有权仲裁;二、仲裁所依据的证据不存在伪造,相关证据是申请人自己盖章,如申请人认为存在伪造,可以在仲裁的时候提出鉴定申请,但申请人并未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10日,左剑向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万元。同日,申请人与左剑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同日,申请人还向左剑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1、我公司承诺左剑交纳淮阴区古寨安置小区所交的保证金伍佰万元整,以建设单位退回本公司起2个工作日内,打到左剑的帐号。2、本项目的工程款:甲方(方海建筑公司)。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2个工作日内汇入左剑指定的帐号。3、违约责任:如不执行上述两条承诺,应按应付金额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2015年3月27日,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三被申请人将九房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安置小区工程五标段发包给申请人施工,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为1233.89万元,并对进度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第37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约定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015年10月20日,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九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置小区附属工程合同》,约定三被申请人将九房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安置小区工程五标段附属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其中房屋及五小附属工程价款为1513500元,主干道工程价款为739500元,均采用每平米综合单位计价。2016年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2018年2月2日,涉案工程经结算,审定价为13806255.27元。
申请人认可已收到工程款9321819.15元,三被申请人另外将工程余款4484436.12元用40套房屋折价抵偿给了左剑、朱林和刘勤。
另查明,申请人未实际施工涉案工程,系他人挂靠申请人实际施工。
还查明,本案工程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尚未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解决的方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淮安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仲裁条款的约定对涉案的工程款问题进行仲裁于法有据,对申请人提出的无仲裁协议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涉案仲裁裁决涉及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工程款折抵事实,但是仲裁委根据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承诺书》内容,分析认定抵扣事实视为被申请人的款项支付的分歧判断,仍属于仲裁庭对实体问题行使仲裁权的范围。故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可能涉嫌伪造,但是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申请人以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作出的(2019)淮仲裁字第0169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玉虎
审 判 员  丁 然
人民陪审员  刘 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