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408无锡市林宁建材经营部与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20408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风光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3MA1PDBBW4J。
经营者:吴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菊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光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8614479U。
法定代表人:周桂如,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功,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综合楼**信用代码913208910676513851。
原告无锡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燕华
人民陪审员  邢丽华
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