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10474号
原告:无锡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风光里44号301室。
经营者:吴明芳,女,汉族。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建材商行,住所地无锡市扬名村张巷19号。
经营者:周京荣。
被告: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05号A座4楼。
法定代表人:周桂如。
被告: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综合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兴才。
原告无锡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建材商行、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晓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思浔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