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5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被申请人:**,1985年7月2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45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9,490元的财产。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9,49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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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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