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555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琴,女。
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本院依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保全费用3,417.45元,合计3,627.4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钱立伟
书 记 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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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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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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