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260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吕群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故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齐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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