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简转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18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朱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吉顺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67624168B。
法定代表人:刁明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37140206。
法定代表人:庄亚洲,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