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4206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兴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戴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成,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卫,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淮安,住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吉顺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刁明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原告已预交20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兆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