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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4206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兴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戴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成,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卫,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淮安,住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吉顺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刁明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原告已预交20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助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兆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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