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连云港佑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848号
原告:连云港佑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路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吉顺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刁明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包方静,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豪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星程酒店8楼。
被告:高江,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星程酒店8楼。
被告:夏永华,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连云港佑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豪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江、夏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佑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豪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江、夏永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佑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佑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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