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强,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吉顺大道。
法定代表人:刁明宝,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月娥
审 判 员 邹艳萍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忠
书 记 员 李 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