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执35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38幢201-207号。
法定代表人:严华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执行人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27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万元、支付该款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止的利息141280元,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9557元。至今申请人受偿9557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6720元,执行费543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 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慧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