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执3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淳安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开发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73357。
法定代表人严华福。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9月15日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6存款人民币368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海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叶苏荔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