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陕08**执1267号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民终4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还欠款985220元,申请执行费12250元已缴纳,其他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