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南京良田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浦六北路216号A1栋4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838044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448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甲六号第四幢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442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良田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立案。原告南京良田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良田吊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良田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8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良田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