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672号
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