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2378号
申请人:榆林中远天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月亮湾小区3号楼1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9J3L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448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神木市大保当镇清水工业园区神华榆林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中远天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中远天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5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中远天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中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