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銮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9民初1615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心睿,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銮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尚东水润大厦472号1-2**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69441755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448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銮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柳 云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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