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舜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杭州舜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舜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商初字第020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杭州舜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杭州舜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0元,保全申请费858元,合计180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