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1民初239号
原告:乌兰浩特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告:兴安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枫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兰浩特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安盟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乌兰浩特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兰浩特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乌兰浩特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毕洋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荣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