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震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市曜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曜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曜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