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财保67号
申请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901。
法定代表人:郭勇。
申请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如银行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国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