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38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盛商业广场写字楼9-3号。    
负责人:王健,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东段云创谷创新产业园C51栋楼。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8526.18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8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0204.18元(其中案款118526.18元、执行费167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庆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