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9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盛商业广场写字楼9-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5091.8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8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87767.8元(其中案款185091.8元、执行费2676.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盛庆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