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1383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